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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民终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邹文国、邹庆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文国,邹庆有,邹儒瑞,邹乃健,邹端瑞,邹华瑞,邹周瑞,邹庆成,邹冠瑞,黎文芳,刘付翠珍,黎勇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终17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文国,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庆有,男,195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儒瑞,男,1955年4月23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乃健,男,1942年1月23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端瑞,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华瑞,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周瑞,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庆成,男,1958年6月27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冠瑞,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文芳,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付翠珍,女,1955年10月18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勇娟,女,1973年4月3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上诉人邹文国因与被上诉人邹庆有、邹儒瑞、邹乃健、邹端瑞、邹华瑞、邹周瑞、邹庆成、邹冠瑞、黎文芳、刘付翠珍、黎勇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0982民初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向本院申请缓交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一份,告知其不符合缓期交费诉讼费的条件,本院不同意其缓期交费,同时通知其应在接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2050元,逾期交费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邹文国在《预交上诉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2050元。由于上诉人邹文国没有依法履行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法定义务,本案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邹文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文坚审判员  张华伦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