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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财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高邦财与郑州市惠济区一分利海参批发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邦财,郑州市惠济区一分利海参批发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财保208号申请人:高邦财,男,汉族,1968年9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被申请人:郑州市惠济区一分利海参批发部,地址:郑州市惠济区中部两岸海鲜港A1-001,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08600421310。法定代表人:周艳申请人高邦财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惠济区一分利海参批发部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195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高邦财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106511919201700XXXX,担保金额195200元人民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惠济区一分利海参批发部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195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香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方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