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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人贵与刘建华、陈小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人贵,刘建华,陈小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5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人贵,男,195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被执行人刘建华,男,1965年5月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陈小毛,女,196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系刘建华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702执212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刘建华、陈小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建华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沙河工业园站东路XX#(产权证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房产两套用于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 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