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7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昌吉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与杨军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吉天润热力有限公司,杨军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1559号原告:昌吉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庭南路(修造厂院内)。法定代表人:毛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荣,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杨军生,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吉木萨尔县第三小学教师,住吉木萨尔县。原告昌吉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军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昌吉天润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天润热力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吉天润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昌吉天润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