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81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立昌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1执728号被执行人:周立昌,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罚金一案,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吉0581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立昌应缴纳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晓君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郭海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