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4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侯星远与李振斌、李荣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星远,李振斌,李荣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4民初555号原告:侯星远,男,1974年8月7日出生,苗族,农民,住雷山县。被告:李振斌,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苗族,农民,住雷山县。被告:李荣恒,男,1995年4月6日出生,苗族,农民,住雷山县。本院在审理侯星远与被告李振斌、李荣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星远于2017年10月9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星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侯星远负担。审判员 李忠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云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