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02执2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涂红秀、金子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红秀,金子文,金冬东,江西金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2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涂红秀,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金子文,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金冬东,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江西金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洪湖乡320国道西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741967681Y。法定代表人金冬东,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涂红秀与被执行人金子文、金冬东、江西金氏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月民一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子文、金冬东、江西金氏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涂红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子文、金冬东、江西金氏实业有限公司返还涂红秀借款本金202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65元。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2962.47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子文、金冬东、江西金氏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涂红秀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金子文、金冬东、江西金氏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涂红秀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月民一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琴审 判 员 陆卫华审 判 员 张 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钟天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