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3民初46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谢宇栋与吕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宇栋,吕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4632号之一原告:谢宇栋,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吕科,男,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谢宇栋与被告吕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宇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0元,由原告谢宇栋负担。审 判 长  相泽波人民陪审员  刘孝灵人民陪审员  张世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应丽梅?PAGE*MERGEFORMAT?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