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46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谢宇栋与吕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宇栋,吕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4632号之一原告:谢宇栋,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吕科,男,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谢宇栋与被告吕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宇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0元,由原告谢宇栋负担。审 判 长 相泽波人民陪审员 刘孝灵人民陪审员 张世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应丽梅?PAGE*MERGEFORMAT?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