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6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德瑞森电梯有限公司与丹阳市陵口镇万达皮鞋厂、陈建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瑞森电梯有限公司,丹阳市陵口镇万达皮鞋厂,陈建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6389号原告:德瑞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陵口镇折柳312国道222公里处,组织机构代码68160967-0。法定代表人:姜东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宇,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丹阳市陵口镇万达皮鞋厂,住所地丹阳市陵口镇四期皮鞋市场,组织机构代码L2472369-5。经营者陈建玉,男,汉族,1968年10月27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巢建红,女,汉族,1974年2月3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系公司会计。被告:陈建玉,男,汉族,1968年10月27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巢建红,女,汉族,1974年2月3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原告德瑞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陵口镇万达皮鞋厂、陈建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瑞森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华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XX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