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执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庆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成蜀电力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庆美,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2647号申请执行人:邱庆美,男,1965年7月15日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叶绍登。本院在执行邱庆美申请执行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的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56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雪功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严越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孝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