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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3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任某与何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何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3民初1203号原告任某,男。被告何某,男。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某诉被告何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某于2017年10月9日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承担。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彩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