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3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任某与何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何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3民初1203号原告任某,男。被告何某,男。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某诉被告何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某于2017年10月9日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承担。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彩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