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6财保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韦建慈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富宁鑫达木业专业合作社,韦建慈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6财保3号之一申请人:富宁鑫达木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云南省富宁县板仑乡四亭村委会谷里村小组。法定代表人:廖世英,女,汉族,1976年7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富宁县,任该合作社理事长。被告:韦建慈,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那坡县。申请人富宁鑫达木业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韦建慈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桂1026财保3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将被申请人韦建慈在广西那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办理的账户为:62×××85的银行卡内存款人民币67389.00元进行冻结。2017年9月30日,申请人富宁鑫达木业专业合作社向本院起诉请求被申请人返还不当得利67389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了协议,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向双方送达了(2017)桂1026民初573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韦建慈在广西那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办理的账户为:62×××85的银行卡内存款人民币67389.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良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海燕书 记 员 覃竟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