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中兴轮胎行与赵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中兴轮胎行,赵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041号原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中兴轮胎行,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赵张村加油站向西200米。经营者:黄瑞兴。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天旺,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峰,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原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中兴轮胎行与被告赵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中兴轮胎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中兴轮胎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中兴轮胎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中兴轮胎行负担。审 判 长 郭玉峰人民陪审员 张德合人民陪审员 王海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