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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427民初1863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被告:魏某,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请求法院: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经介绍与被告相识一个月后闪婚,后于××××年××月补办了结婚登记。××××年××月生育长子魏晨泽。××××年××月生育次子魏晨析。由于双方感情破裂,原告于2014年9月21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分居生活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提出离婚,被告魏某同意,本院依法准许;二、原、被告婚生长子魏晨泽随被告魏某共同生活,次子魏晨析随原告张某共同生活。双方各自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三、其他互不争执。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永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     贝     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