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008杨明权与陈小军、孙锁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权,陈小军,孙锁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杨明权,男,1967年6月12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陈小军,男,1982年11月4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孙锁兰,女,1981年7月1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杨明权与被执行人陈小军、陈锁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陈小军、孙锁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杨明权支付借款本金139900元及利息(以本金1399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陈小军、孙锁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的款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