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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严秀云、张雪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秀云,张雪燕,丁作燕,金华市昊升物流有限公司,商丘市瑞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财保95号申请人:严秀云,女,194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申请人:张雪燕,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申请人:丁作燕,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金华市昊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山经济旅游区罗店镇林田村98号一楼北。被申请人:商丘市瑞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营郭镇周庄村。申请人严秀云、张雪燕与被申请人丁作燕、金华市昊升物流有限公司、商丘市瑞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严秀云、张雪燕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丁作燕驾驶的属金华市昊升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浙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丁作燕驾驶的属商丘市瑞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N×××××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保全价值共计4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丁作燕驾驶的属金华市昊升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浙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丁作燕驾驶的属商丘市瑞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N×××××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保全价值共计4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黄晓霞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02财保95号金华大昌王五元停车场:关于申请人严秀云、张雪燕与被申请人丁作燕、金华市昊升物流有限公司、商丘市瑞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浙0702财保9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诉前财产保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丁作燕驾驶的属金华市昊升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浙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丁作燕驾驶的属商丘市瑞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N×××××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保全期限二年。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一七年十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