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泽忠与袁本成、刘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忠,袁本成,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390号申请执行人:李泽忠,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住宁安市宁安镇。被执行人:袁本成,男,1954年8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刘军,女,1958年10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袁本成、刘军工资款133790元人民币,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史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家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