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5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重庆庄格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亚洲伍征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庄格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亚洲,伍征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5050号原告:重庆庄格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沿河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66644646-3。法定代表人邓艳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岗,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亚洲,男,汉族,住新疆尉犁县。被告:伍征万,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庄格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亚洲、伍征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亚洲、伍征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庄格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庄格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亚洲、伍征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应退还原告重庆庄格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5000元。审 判 长 李方荣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