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徐永强与鞠世阳、王文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强,鞠世阳,王文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2民初1666号原告:徐永强,男,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代理人:周克美,诸城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鞠世阳,男,1984年1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诸城市。被告:王文莎,女,1989年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诸城市。原告徐永强与被告鞠世阳、王文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克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鞠世阳、王文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永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6月26日、2016年7月21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共计7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两份。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付。鞠世阳、王文莎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借条两份、取款记录两份,两份借条的借款时间分别为2016年6月26日、2016年7月21日,金额分别为50000元、25000元,被告鞠世阳在借款人处签名、摁手印;取款记录显示原告于2016年6月26日取款49900元,于2016年7月21日取款25000元。被告鞠世阳与被告王文莎于2009年8月28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鞠世阳分两次从原告处借款共7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两份、取款记录两份在案为凭,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对原告要求被告鞠世阳偿付借款本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鞠世阳与被告王文莎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鞠世阳、王文莎共同偿还该笔债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鞠世阳、王文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质证、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鞠世阳、王文莎偿付原告徐永强借款本金75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6元,诉讼保全费770元,由被告鞠世阳、王文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676元(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安柏华审 判 员 王有森人民陪审员 孙万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沈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