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肖亚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肖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225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肖亚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初317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肖亚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亚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亚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肖亚珍的配偶陈源龙(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9的存款人民币11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 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柴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