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25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艳菊与兰考世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菊,兰考世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王艳菊,女,1977年2月9日生。被执行人:兰考世方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菊与被执行人兰考世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225执10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董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