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国琴、陈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琴,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6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国琴,女,1963年6月16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陈文,女,1966年5月29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琴与被执行人陈文、赵康令、张继芬、赵盈州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853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文、赵康令、张继芬、赵盈州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张国琴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87.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赵康令、张继芬、赵盈州在继承赵如颖遗产范围内负担还款责任。但被执行人陈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国琴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康令、张继芬、赵盈州有继承赵如颖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赵康令、张继芬、赵盈州有继承赵如颖的遗产,且三被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放弃对赵如颖遗产的继承,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终结本案对赵康令、张继芬、赵盈州的执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陈文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陈文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被执行人陈文在台州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陈文在台州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陈文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5、被执行人陈文在浙江黄岩热电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本院已对其工资已采取扣留措施,并以提取其工资人民币38075元,本案参与执行款分配,分得执行款人民币6331元。6、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陈文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目前,本案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6331元。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文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陈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文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6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高云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翁 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