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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执恢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郑永国、烟台市牟平区玉林店镇共和庄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国,烟台市牟平区玉林店镇共和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恢727号申请人郑永国,男,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玉林店镇共和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烟牟民水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玉林店镇共和庄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路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