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胡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700号原告齐某某,男,汉族,34岁。被告胡某某,男,汉族,2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远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