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蛟河市漂河镇宏业五金商店与李立平、李春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蛟河市漂河镇宏业五金商店,李立平,李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642号申请执行人:蛟河市漂河镇宏业五金商店,住所:蛟河市漂河镇振兴街4-3丘**栋**号。经营者:冯建君,男,36岁。被执行人:李立平,女,47岁。被执行人:李春龙,男,29岁。申请执行人蛟河市漂河镇宏业五金商店与被执行人李立平、李春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吉0281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李立平、李春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蛟河市漂河镇宏业五金商店尚欠货款345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34599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24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33元,由被告李立平、李春龙共同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蛟河市漂河镇宏业五金商店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1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立平、李春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明二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存款信息,本院已冻结二名被执行人有余额的银行账户。并查明二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登记信息,到蛟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二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立平、李春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李立平、李春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李立平、李春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李 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鲍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