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晓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沙春旭、沙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晓英,沙春旭,沙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192号申请执行人唐晓英,女,汉族,1968年3月23日出生,高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顾屯村村民,现住宝塔区东二十里铺。被执行人沙春旭,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后野狐子沟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嘉丰上城后面。被执行人沙玉军,男,汉族,1970年9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延安市宝塔区甘谷驿镇良屯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湾园丁小区**号楼*单元***室。唐晓英申请执行沙春旭、沙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1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7月3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沙春旭、沙玉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沙春旭、沙玉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唐晓英借款本金及利息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3元、执行费650元。现被执行人沙玉军已将案件款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93元全部履行完毕,并将执行费650元交至法院。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裴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党秀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