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5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艾兵与彭喜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兵,彭喜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5059号原告艾兵,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委托代理人黄平,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喜鹏,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兵与被告彭喜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兵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芝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