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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5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艾兵与彭喜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兵,彭喜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5059号原告艾兵,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委托代理人黄平,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喜鹏,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兵与被告彭喜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兵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芝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