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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云丰与李朋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丰,李朋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3执77号申请执行人赵云丰,男,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李朋号,男,住辽源市西安区。申请执行人赵云丰与被执行人李朋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赵云丰于2017年4月2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3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网上银行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轿车一辆、五菱牌轿车一辆,但未找到该两车的下落。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双方于2017年8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朋号赔偿赵云丰76392.06元及利息,双方同意于2017年8月7日达成具体还款方案,并于2017年10月10日将欠款偿还完毕。此协议由吉林省吉胜秸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处分该公司机器设备,以偿还该欠款。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或申请执行人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3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宝审判员  张启勋审判员  贾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沐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