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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8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洪爱枞、福建省定佳拍卖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爱枞,福建省定佳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8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爱枞,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晋,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定佳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205号6A室之一,组织机构代码73789169-6。法定代表人:廖红燕,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洪爱枞与福建省定佳拍卖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保证金80万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