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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郑鹏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101号原告:郑鹏,男,汉族,1984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张良辉,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410100683166332M。法定代表人:邓俊英,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乾伟,上海市建伟(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鹏起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郑鹏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且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春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楚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