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5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国森诉与贵州省和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国森,贵州省和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5执10号申请人高国森。被执行人贵州省和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薛朝仁。申请人高国森诉与贵州省和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麻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麻劳人仲案字(2017)第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给付申请人赔偿款共计53226.59元,并承担执行费80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和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贵州麻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账户为XXXX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贵州省和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贵州麻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账号为XXXX的存款54026.5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文 治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蒙春燕(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