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河南金孚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程守利、刘秀芝、周口市永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金孚实业有限公司,程守利,刘秀芝,周口市永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62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号9号楼10层112号。法定代表人王爱华,总经理。被执行人程守利,男,汉族,1963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执行人刘秀芝,女,汉族,1962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执行人周口市永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工农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刘健友,经理。河南金孚实业有限公司与程守利、刘秀芝、周口市永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7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程守利、刘秀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金孚实业有限公司垫款133800元、违约金13380元;二、周口市永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程守利、刘秀芝、周口市永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保柱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尚晓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6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智勇审 判 员 郭 宏审 判 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代 红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