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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3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董训志、庞学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训志,庞学一,袁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3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训志,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东,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学一,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审被告:袁其华,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东、孟波(实习),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训志因与被上诉人庞学一、原审被告袁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7)豫1481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训志以因无法提供有效的支持上诉请求的证据为由,于2017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董训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训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董训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峰审 判 员  赵宝良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