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7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都支行与丁新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都支行,丁新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7829号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都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金英小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56900X。负责人陈源远,系该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洪志强,该支行员工。被告:丁新苗,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都支行与被告丁新苗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海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