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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松原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松原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财保9号申请人:松原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粮建公司),住所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区天元美墅1-1楼。法定代表人:张维勤。委托代理人:靳平,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吉林省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隆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丽江。申请人粮建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诚隆公司开发的伯都讷购物广场1号楼(7427.26平方米)、2号楼(8421.11平方米)的楼房予以保全。四川隆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粮建公司提交了与被申请人诚隆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张被申请人诚隆公司尚欠申请人粮建公司工程款约四千万元,申请对被申请人诚隆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宁江区伯都讷大街,房屋编号为22070202060008-226-101至109、201至209、301至309、401至409、501至509、601至609、701至709、801至809、901至909、1001至1009、1101至1109,房屋编号为22070202060008-227-101至108、301至330、401至422、501至522、601至622楼房查封,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宁江区伯都讷大街,房屋编号为22070202060008-226-101至109、201至209、301至309、401至409、501至509、601至609、701至709、801至809、901至909、1001至1009、1101至1109,房屋编号为22070202060008-227-101至108、301至330、401至422、501至522、601至622楼房,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吉林省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并保管,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出租、出售及设定他项权利。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松原市粮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 冲审判员 李敏英审判员 翟会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哈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