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3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江苏盖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凯倍汽车技术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盖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凯倍汽车技术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3448号原告:江苏盖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060225877T,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新区机场南路恒泰路8号二幢。法定代表人:袁中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立根,北京市仁人德赛(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勇成,北京市仁人德赛(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凯倍汽车技术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052953233F,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1338号1幢109室。法定代表人:曹孝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盖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凯倍汽车技术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盖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盖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盖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元,依法减半收取468.5元,由原告江苏盖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宁人民陪审员 朱艳华人民陪审员 郑锦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梅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