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常国友、鲍远明与翟宏光、翟宏玉、吕迪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国友,鲍远明,翟宏光,翟宏玉,吕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971号申请执行人常国友,男,住吉林省榆树市。申请执行人鲍远明,女,住吉林省榆树市。被执行人翟宏光,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翟宏玉,女,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吕迪彬,男,住长春市二道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国友、鲍远明与被执行人翟宏光、翟宏玉、吕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2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被告翟宏光于2017年3月1日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翟宏玉、吕迪彬同意以按2015年7月15日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的房产继续提供担保,并对翟宏光的借���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已对被执行人翟宏光、翟宏玉、吕迪彬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另因被执行人翟宏光、翟宏玉、吕迪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23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