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庆丰、罗卫东与李治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丰,罗卫东,李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317号申请执行人:陈庆丰,男,生于1971年5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申请执行人:罗卫东,男,生于1969年5月4日,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被执行人:李治,男,生于1971年5月9日,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本院在执行陈庆丰、罗卫东与李治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庆丰、罗卫东依据(2016)川0823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李治分别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利润款260892.00元和17392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治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未反馈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学斌审判员 蒲玉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明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