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珠海某有限公司、梧州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某有限公司,梧州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415号申请执行人:珠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梧州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珠海某有限公司与梧州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由于标的物广西梧州市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已被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查封,因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6)桂0405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蔡焕杰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