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高志开、熊德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开,熊德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开,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熊德元,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志开与被执行人熊德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志开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1执3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立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