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3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3336号原告:杨某,女,1980年5月11日出生,壮族,住缙云县。被告:杜某,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王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 蕾代书记员 姚 潇?PAGE*MERGEFORMAT?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