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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欧阳文蓉、欧文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阳文蓉,欧文兰,欧阳文慧,欧阳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3民特2号申请人:欧阳文蓉,女,200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申请人:欧文兰,女,200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申请人:欧阳文慧,女,201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上述三位申请人的监护人:欧阳成,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沙田镇万新村大坡塘**号。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55********。系三位申请人的祖父。石凤兰,女,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沙田镇万新村大坡塘**号。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58********。系三位申请人的祖母。上述三位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玉林市福绵区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欧阳文蓉、欧文兰、欧阳文慧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欧阳文蓉、欧文兰、欧阳文慧诉称,三位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秦燕与欧经金婚后生育的女儿,欧经金于2014年6月22日因病去世。被申请人秦燕于2014年12月6日离家出走,从此之后一去不返,虽经亲属及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音讯全无,下落不明。现三位申请人由其祖父欧阳成、祖母石凤兰共同抚养、教育和监护。被申请人秦燕自2014年12月6日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二年,根据法律的规定,现三位申请人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秦燕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秦燕,女,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玉林市福绵区大坡塘20号,原住广西博白县分界队027号,系三位申请人欧阳文蓉、欧文兰、欧阳文慧的母亲。秦燕与欧经金于2002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欧阳文蓉、欧文兰、欧阳文慧。欧经金于2014年6月22日因病去世后,秦燕于2014年12月6日离家出走,虽经三位申请人的亲属多方寻找,但至今仍音讯全无,下落不明。在秦燕出走后,三位申请人由其祖父欧阳成、祖母石凤兰共同抚养。三位申请人申请宣告秦燕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秦燕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秦燕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秦燕于2014年12月6日离家出走后,虽经三位申请人的亲属多方寻找,但仍音讯全无,下落不明,在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在广西法治日报依法发出寻找秦燕的公告后,秦燕仍然下落不明,秦燕下落不明的期间已满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秦燕失踪;二、指定欧阳成、石凤兰为失踪人秦燕的财产代管人。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欧阳文蓉、欧文兰、欧阳文慧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姚 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本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