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终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终422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白克勒,男,1994年8月2日出生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乡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甘0123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3000元。被告人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某某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7)甘0123刑初3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健代理审判员 马 岩代理审判员 邴健锋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荣霞????????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