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10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高新彪与乐清市环城运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彪,乐清市环城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10121号原告:高新彪,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林海鹏,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清市环城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344060357R),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东岸村。法定代表人:郑小清,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高新彪与被告乐清市环城运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修理费663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663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间,被告将其名下的车辆交由原告修理。2017年8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修理费66300元。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尚未支付相应修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乐清市环城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新彪修理费66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63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729元,由被告乐清市环城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忠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胡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