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肖德学与潘明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德学,潘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保21号申请人:肖德学,男,汉族,1960年6月19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申请人:潘明华,男,汉族,1974年4月30日生,住河南省固始县。申请人肖德学与被申请人潘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豫1524民初81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肖德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发现被申请人潘明华暂无财产可供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商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4民初812号之二民事裁定案因无足额可供保全标的而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淑均审判员 冯郁峰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孟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