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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7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姜林松与王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林松,王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7357号原告:姜林松,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王文辉,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姜林松为与被告王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林松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林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林松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一七年十月九无代书记员 梁益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