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7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姜林松与王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林松,王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7357号原告:姜林松,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王文辉,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姜林松为与被告王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林松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林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林松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一七年十月九无代书记员 梁益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