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2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苏秀花与被告赵伦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秀花,赵伦书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2475号之一原告:苏秀花,女,汉族。被告:赵伦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秀花与被告赵伦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崔 娜人民陪审员 高兴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燕兆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