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春龙与李旋涛、李小龙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龙,李旋涛,李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杨春龙,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申请执行人李旋涛,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李小龙,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执行杨春龙与李旋涛、李小龙合伙纠纷一案中,李小龙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除他案将李小龙在华润雪花啤酒(中国)黔南分公司所有债权342526.34元执行给申请人外,又将本院冻结的李小龙在华润雪花啤酒公司的保证金5000.00元、账户余额73.41元,计5073.41元执行给申请人,现李小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恢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兴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