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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春龙与李旋涛、李小龙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龙,李旋涛,李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杨春龙,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申请执行人李旋涛,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李小龙,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执行杨春龙与李旋涛、李小龙合伙纠纷一案中,李小龙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除他案将李小龙在华润雪花啤酒(中国)黔南分公司所有债权342526.34元执行给申请人外,又将本院冻结的李小龙在华润雪花啤酒公司的保证金5000.00元、账户余额73.41元,计5073.41元执行给申请人,现李小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恢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兴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