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2行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韩琴诉被告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高寨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马伟民政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琴,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高寨镇人民政府,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青0222行初52号原告韩琴,女,回族,1994年4月13日生,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被告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高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高寨镇。法定代表人马福祥,该镇镇长。第三人马伟,男,东乡族,生于1989年1月17日,青海省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原告韩琴诉被告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高寨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马伟民政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以另案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琴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琴负担。审判长 刘 华审判员 马学元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孔庆珍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