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麻城市雅美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陶汉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城市雅美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陶汉英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2143号原告:麻城市雅美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孝感乡路杜鹃华府小区1、2号楼下A0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3317748606。法定代表人:吕立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凤,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汉英,女,汉族,1976年10月18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现住麻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城市雅美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汉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麻城市雅美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陶汉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城市雅美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城市雅美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麻城市雅美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爱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镇 晟 搜索“”